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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3541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注册地址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7层3号,而非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服,股东:陈克服、余小露,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箱包、家庭用品、工艺品、日用品、皮革制品、文具、玩具、钟表;发布国内广告(不含气球广告);组织策划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阿当奇”第753359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李彪,而非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克服,股东陈克服、余小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和“阿当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服。

本院在审理胡亚丽诉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胡亚丽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胡亚丽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 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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