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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2011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钢结构产品生产扩建项目综合楼-1栋1-12层(12),法定代表人:王胜明,股东:吕华飞、王胜明,已于2015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生态美墙饰”第18570842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生态美墙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光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华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2号楼16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段晓旭。

原审被告: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钢结构产品生产扩建项目综合楼-1栋1-12层(12)。
  法定代表人:王胜明。

上诉人湖北光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生态美集成墙饰全屋整装系列产品市场折扣价表并非刘学军与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的附件。该附件无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也与合同书主体内容明显矛盾。该附件根本不存在,更无约定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学军签订的《合同书》附件“生态美”集成墙饰全屋整装系列产品市场折扣价格表第四条约定:由执行《合同书》以及涉及本表格、“备注与说明”项所引起的纠纷,应由刘学军或接替刘学军执行《合同书》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即:《合同书》中刘学军的权利与义务的“继承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被告与刘学军签订的《四方合同》约定:《合同书》的乙方即刘学军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河南双馨实业有限公司全面继承。河南双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静静

  • 武汉天隆吉盛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钢结构产品生产扩建项目综合楼-1栋1-12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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