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展锋,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2层1506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荆爱中。
任展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2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展锋的债权人民币2122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展锋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京耀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