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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9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2017-03-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腾瑞幸福里1栋26层3-11号,而非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兴盛大桥南24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东,股东:王桂东、候春庭、包兆总、朱华英、周琴、丁建萍、王艳艳、张维艳,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含磷洗涤用品除外)、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移动终端设备除外)、工艺美术品、化妆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具、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及应用;消毒产品、保健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奥若拉”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和“奥若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王桂东,董事长。
  原告: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住所地菏泽开发区。
  经营者:韩光英,女,住菏泽开发区。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玲,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云,女,住定陶县。
  被告:赵怡帆,女,住菏泽市。

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与被告张云云、赵怡帆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奥若拉日用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周登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磊

  • 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腾瑞幸福里1栋26层3-11号
  • 官网地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兴盛大桥南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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