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8885号
裁判日期:2017-12-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414房。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9幢23层2712。
法定代表人:熊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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