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04民初9009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3-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莉,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卓民,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东诉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XX的依据地为湖南省桃源县,故应由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长沙×××开发区××路××号麓谷鈺园生产车间B-7302A房,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蓓
人民陪审员 许 星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