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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2073号之九

裁判日期:2017-05-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3-043,而非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日春,股东:张中龙、何满霞、张日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虽于1999年4月1日申请注册“生肖王”第141109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和“生肖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12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8575936-6。
  法定代表人张增虎。

被执行人张中龙。
  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3-043,组织机构代码71523968-0。
  法定代表人张日春。
  被执行人何满霞。

申请执行人中山格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龙、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何满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中龙支付案款人民币400000元并达成和解。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何满霞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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