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2017-09-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纬三路88号1-501-2,而非济南市市中区经一纬三明珠顶汇商务港4层,法定代表人:袁浩,股东:袁浩、王强、袁义萌,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食品、酒店设备的批发、零售;企业登记代理;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泰劲道”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但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泰劲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园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乾,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刘园会与被告济南创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园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园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刘园会负担。
审判长 程军
审判员 赵雯
审判员 颜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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