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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4498号

裁判日期:2017-08-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SOHO尚都北塔A座26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股东:曹进红、张丽丽,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教育咨询;声乐培训、美术培训、计算机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蓝鲸”第21608945号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蓝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一燕,女,1983年4月13日出身个,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11-5。
  法定代表人:曹进红。

原告赵一燕与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赵一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同金额3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多次催讨产生的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赛领公司多次致电原告推销其公司手游平台,在被告公司人员极力推荐和宣传下,原告与被告赛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金39800元。合同中附有试运营6个月,没有收益或个人原因不能操作,将于2017年5月帮助转让、退款的条款。后,被告公司以年底业务繁忙、需要制作时间为由,一直到2017年2月份才告知原告搭建了原告起名的“金斗游艺平台”。但原告发现该平台屡屡出现问题,多款游戏无法操作,因被告公司技术无法解决的问题出现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推广,被告公司从未有任何人员和原告进行过沟通交流,未能尽到合同甲方的合作保障义务。故原告致电被告公司负责人协商退款,被告公司一再推脱,并进行言语威胁。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第8条可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赛领公司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地。本案为涉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涉案《合同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相关内容可知,被告赛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
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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