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4599号
裁判日期:2016-06-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雪华,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华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雪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雪华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华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雪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崔宇航
审判员 温同奇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克南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3)第90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967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96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969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2267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21232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2430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24298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4300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2232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4599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2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