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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1719号

裁判日期:2017-03-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2号楼6层B座702,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张丽,股东:潘斌、张厚磊、李林山、余兰、张丽,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设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日用品、谷物、豆类、薯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优”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麦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雄县雄州镇景腾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石景丽,男,雄县雄州镇景腾塑料制品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

本院在执行雄县雄州镇景腾塑料制品厂与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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