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2013-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晓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衡水市人,个体业主。
申请人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旭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9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与郭晓翠签订的《经营合同》;
二、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赔偿郭晓翠人民币8,8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