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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2016-06-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南一工业区首层,法定代表人:肖高存,股东:曹衡辉、肖高存,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服装,服饰。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贝乐依娃”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和“贝乐依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嘉兴市悦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注册号:330621000258942。
  法定代表人:殳茜茜,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203713。
  法定代表人:肖高存。

原告嘉兴市悦主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悦主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阿里巴巴、天猫商城、淘宝网等网络平台经营“贝乐依娃”产品的贴牌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元,以保证在销售过程中不使用“贝乐依娃”商标带牌,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预付50000元货款,该款在拿货过程中扣除。截止2016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合同终止,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签合同。经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预付款25324.87元及保证金5000元,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5324.87元;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情况、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5000元,预付货款50000元。

3.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个人网银查询(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把保证金5000元和预付货款50000元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给被告了。

4.销售出货单、运输结算单(复印件,共6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采购的货物价值。

5.退货单、退货快递单(复印件,共6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退货的货款价值。

6.原被告QQ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再合同终结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的预付货款金额。

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材料,部分有原件进行核对,而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甲方)提供原告(乙方)在阿里巴巴天猫商城淘宝网等网络平台经营“贝乐依娃”产品的贴牌服务;合同时间由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0元,保证在销售过程中不使用贝乐依娃商标吊牌,否则不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预付50000元货款,在拿货过程中扣除;货品价格由甲方统一规定,正价货品订货按零售价3.2折供给乙方,如乙方单独下订单,折扣可双方协商而定;贴牌的产品一律不退换,换货之前需先交流准确的换货清单,并在换货清单上注明款号、颜色,交甲方审核数据无误后方可退回调换;货品有质量问题,如掉扣、坏拉链,顾客试穿导致破损等,若出现确由甲方造成而乙方又无法自行解决的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100%退货;甲方协助乙方发运货品;乙方收到货品时,应检查货箱外包装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核对货物清单无误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并以传真形式提出。

2015年1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殳茜茜先后通过网银转账50000元、5000元至案外人曹朝辉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418的账号。

2015年1月16日,被告出具销售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浙江殳茜茜购价值17888.05元的B8700款号的牛仔裤等货物后,客户累计欠款为17888.05元。

2015年3月20日,被告出具销售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电商购价值17051元的款号BA8796套裙后,客户累计欠款为17051元。

2015年4月7日,被告出具销售出货单显示购货单位浙江殳茜茜购价值3835元的款号B8796套裙后,客户累计欠款为-11025.95元。

2015年4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殳茜茜因质量问题退回价值8555元的B8796套裙予被告,通过速尔快递邮寄予被告,快递单号为880115103100,该邮件显示已于2015年4月12日已签收。

2015年4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殳茜茜将价值6122.67元的B8700等货物退予被告,通过速尔快递邮寄予被告,快递单号为880117537337,该邮件显示已于2015年4月30日已签收。

2015年5月3日,QQ昵称为和天下服饰阿梅在QQ聊天记录中确认最终余款是25324.87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关于销售出货单上的累计欠款数额,2015年4月7日的是当时预付款的余额,加上其后原告退货的金额就是原告起诉的金额;且在原告自行制作的退货单的数额与QQ聊天记录中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同意用被告的数额作为最终的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及预付款,被告虽曾经向原告供应了部分产品,原告现举证证实扣除退货后,仍有余款25324.87元在被告处,被告没有到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反驳亦未举证证实已退回前述款项,故被告应将剩余的预付款25324.87元退还予原告。

此外,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依据合同约定,保证金旨在“保证原告在销售过程中不使用贝乐依娃商标吊牌”,因被告并未到庭指出或举证证实原告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且双方合同期限已届满,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预付款25324.87元予原告嘉兴市悦主服饰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和天下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5000元予原告嘉兴市悦主服饰有限公司。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5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明
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
人民陪审员   陈佩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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