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5831号
裁判日期:2016-1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自编6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全,股东:骆正贵、陈志全,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批发;帽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制品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广告业;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酒类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非尝味道”第6916076号第32类果汁、汽水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全,而非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和“非尝味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荣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全。
委托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潘荣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荣乐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荣乐提出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荣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潘荣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国平平
审判员 张纯金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智斌
书记员 何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