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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8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2016-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鼎市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富春路77号,法定代表人:谢志义,股东:谢志义、周洋,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服饰鞋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纺织面料、羽绒制品;软件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调试、维护;网站设计;网页制作。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福鼎市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志义,股东谢志义、周洋没有注册“远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福鼎市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远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鼎市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富春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7344633。
  法定代表人:谢志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钦华与被告福鼎市远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马钦华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钦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马钦华负担。

审判员     周友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佳佳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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