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384号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岳素娟,女,1982年出生,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军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素娟与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申请执行人岳素娟人民币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元(含案件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晋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虹
- 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20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071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021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040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3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9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7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6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5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4号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384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92民初64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92民初33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92民初405号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晋0302民初1797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3344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7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4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2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6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5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3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235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民初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