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2015-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同泽路5段20-4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220183××××××××2649。
原告胡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同泽路5段20-4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211402××××××××0631。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银龙大厦3006。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胡晓军与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胡晓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娟、胡晓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娟、胡晓军撤回对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娟、胡晓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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