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2017-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曲春风,男,××××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起诉人荣宝珠,女,××××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2017年6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在二原告经营区域内对赵义波即第三方的技术转让授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与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了“老王头饺子单店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第十一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法第11.3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异议,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约地法院诉讼”,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签约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起诉被告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赵义波,要求判令撤销在二原告经营区域内对赵义波即第三方的技术转让授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事项属于起诉人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此案应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即签约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绍春
审判员 张宏宽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