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2016-10-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路9号(11),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金盛国际家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乘哲,已于2016年6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格林豪仕”第16434200号第19类树脂复合板商品商标申请人为武汉市绿佳汇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乘哲,且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和“格林豪仕”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年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迎。
被告: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路9号(11)。
法定代表人:孙乘哲。
原告魏年森与被告湖北省金木年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魏年森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年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年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年森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雅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