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2016-0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南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吕育兰,股东:季义良、吕育兰,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南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育兰,股东季义良、吕育兰没有注册“南江9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南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南江9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贤六。
被告:武汉南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育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文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贤六诉被告武汉南江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贤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张贤六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