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2016-08-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79703063-6。
法定代表人:虞承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侨生、姜小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住泉州市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9598847-5。
负责人:陈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帆、泉州市鲤城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马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帅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张国民
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