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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9075号

裁判日期:2017-04-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潮童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建强,已于2019年1月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潮童”第1255710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而非成都潮童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建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潮童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小潮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华娥,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县。

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刺兴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龙建军,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娥诉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华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华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华娥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包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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