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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清华科技园4栋2楼,法定代表人:胡海军,股东: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胡海军、唐大协,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萌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上诉人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萌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730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公司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薛萌萌的起诉请求。星期六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星期六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星期六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要求星期六公司返还薛萌萌合同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合同在履行期间内薛萌萌并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期满也没有续约,因此,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薛萌萌要求退还加盟费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基础不存在。二、一审法院要求星期六公司赔偿薛萌萌经济损失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薛萌萌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仅提供一份并非薛萌萌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即便存在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其系由星期六公司造成的。任何个人正常经营都有可能出现亏损。薛萌萌基于合同解除而提起的损失赔偿,在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之下,要求星期六公司赔偿薛萌萌经济损失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薛萌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星期六公司的上诉请求。

薛萌萌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6月6日,薛萌萌与星期六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星期六公司将其拥有的星期六商标、商号、产品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体系授予薛萌萌在河北省河间市京开路瀛洲首府小区地区经营,薛萌萌向星期六公司支付了63000元加盟费。合同签订后,薛萌萌投入了大量资金,租赁和装修店面、领取营业执照,招聘员工、开展宣传工作,但在经营过程中,薛萌萌发现星期六公司存在多处欺诈及违约行为,致使薛萌萌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薛萌萌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星期六公司退还薛萌萌加盟费63000元;3.星期六公司赔偿薛萌萌经济损失、房租73000元。

星期六公司一审答辩称:涉案合同在2016年6月5日已经期满,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关于退还加盟费,双方签订的为合作协议,无加盟费的约定,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关于经济损失及房租,房屋租赁协议真实性星期六公司不认可,无法确定出租人身份、出租房屋的产权,合同是否履行等不清楚,合同承租人不是薛萌萌,房屋承租是否用于涉案承租不清楚,且房屋出租协议期满时间与合作协议的期满时间不一致,星期六公司不认可薛萌萌的全部诉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薛萌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6日,星期六公司(甲方)与薛萌萌(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乙方经过对甲方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等多方面了解、考察并表示认同,同时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状况特向甲方申请经营星期六儿童烘焙主题乐园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在河北省河间市京开路瀛洲首府小区地区经营星期六儿童烘焙主题乐园项目,乙方只能在此区域从事经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金总款项六万三千元,全款到达甲方账户后此合同即生效。为保证品牌统一形象及店面盈利能力,甲方有决定乙方店面整体布局规划的权利,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开业企划书,指导乙方做好相关开业准备,甲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方案、部分开业VI形象、经营指导手册,甲方不定期或定期提供促销方案及销售建议,乙方店内经营人员可派于甲方处学习相关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指导。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经营指导服务支持。甲方在收到本协议全款后负责整个店面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设计。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协议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协议自行终止,乙方必须撤销星期六品牌的一切标识。关于涉案合同,薛萌萌称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星期六公司认为是销售烘焙设备的合同,其收取的63000元为其向薛萌萌提供的设备的货款。2015年5月10日,薛萌萌与星期六公司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载明乙方以预付定金方式,向甲方预定星期六烘焙乐园经营名额,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定金3000元。星期六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薛萌萌提交的银行客户对账单载明在2015年6月6日向其他账户汇出50000元,主张此笔款项为其向星期六公司支付的合同款50000元,星期六公司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薛萌萌称还有10000元是刷的星期六公司pos机,没有留存相关记录。星期六公司认可收到薛萌萌交付的合计63000元合同款。

薛萌萌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证书、“星期六”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星期六公司授权其使用其商标的事实,星期六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称其并未授权薛萌萌使用涉案商标。

薛萌萌提交了一本宣传册,认为星期六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星期六公司并不认可该宣传册的真实性,称不是其的宣传册,涉案合同并无宣传册中宣称的保障内容,也并非合同的附件,关联性不认可,但是认可该宣传册中的域名为其公司域名。

为证明其经济损失,薛萌萌还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金额为73000元,还提交了一份薛萌萌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案一审庭审中,薛萌萌称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是其加盟的一年内,星期六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指导,没有新的产品、经营方案,解除合同的根据是星期六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第4-2约定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薛萌萌认可在合同期间内没有向星期六公司发送过解除合同的通知。经一审法院释明,薛萌萌与星期六公司认可双方就涉案合同没有续期,合同期满后第二日就已经解除。

关于薛萌萌认为星期六公司违约的理由,薛萌萌称主要是由于星期六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第4-2条的义务。对此,星期六公司解释称,对于4-2-1开业企划书已向薛萌萌提供了;4-2-2店面设计方案也提供了,VI形象的情况不清楚,认可经营指导手册没有提供过;4-2-3促销方案及销售建议已发过;4-2-4不清楚;4-2-5需要薛萌萌自己来人。薛萌萌回应称,对于4-2-1,开业准备星期六公司确实派人去了,但没有纸质材料;4-2-2店面设计方案确实给过;4-2-3确实发过,但因为不符合当地市场情形,故而没有采纳;4-2-4不清楚;4-2-5薛萌萌认可没有派人过去。

关于经营模式,薛萌萌称是经营儿童DIY蛋糕,其在星期六公司跟着烘焙师傅学习了两天,然后回去自己开业经营。关于业务指导,星期六公司称其一直在对薛萌萌电话指导,薛萌萌称星期六公司只是经常打电话,但无实质性指导。

关于薛萌萌所称星期六公司欺诈,其称在星期六公司宣传册倒数第二页总部保障、八大金牌体系都没有。

上述事实,有薛萌萌提交的协议书、银行对账单、宣传册、商标注册证及授权证书复印件、房租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星期六公司提交的协议书,本案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薛萌萌与星期六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涉案合同显然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销售合同,星期六公司将其拥有的与“星期六”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授予薛萌萌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并提供经营模式和营业形象方面的指导,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关于合同解除,由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1年,在薛萌萌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之前已经届满,一审庭审中薛萌萌与星期六公司均认可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续签合同,且认可涉案合同期满后第二日已经解除,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薛萌萌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已无必要,故对于薛萌萌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薛萌萌指控星期六公司违约的主要理由是星期六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第4-2条的义务,经一审法院当庭核实,星期六公司没有向薛萌萌提供过经营指导手册,其余义务的履行基本符合合同的要求,而星期六未向薛萌萌提交经营指导手册的行为必然会对薛萌萌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结合本案特许经营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薛萌萌未收到经营指导手册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星期六公司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应当承担部分返还加盟费用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的责任,具体的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总价款和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薛萌萌的诉讼请求。关于薛萌萌指控其自星期六公司取得的宣传册存在欺诈的问题,星期六公司称该宣传册并非其制作提供,但是从一般常理来看,案外人及薛萌萌不具有为星期六公司的企业经营和宣传制作涉案宣传册的动机和可能,故一审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薛萌萌自星期六公司取得了该宣传册,但是从薛萌萌指控的内容来看,该些内容并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或者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故该份宣传册应视为要约邀请,其内容并不构成对薛萌萌的欺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薛萌萌合同款一万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薛萌萌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薛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是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星期六公司系将其拥有的与“星期六”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授予薛萌萌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并提供经营模式和营业形象方面的指导,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既是行政法规对特许人的要求,也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原则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合同于2016年6月5日到期,薛萌萌有权利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星期六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星期六公司没有向薛萌萌提供过经营指导手册,其余合同义务的履行基本符合合同的要求,而星期六公司未向薛萌萌提交经营指导手册的行为必然会对薛萌萌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星期六公司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应当承担部分返还加盟费用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总价款和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等酌情确定的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星期六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元,由薛萌萌负担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斌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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