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2017-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鼎新创英光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9号武汉鼎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股东:李红波、高建亮,经营范围为:对企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针织品、电子产品、智能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星星点灯”第4973735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凯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武汉鼎新创英光电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股东高建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鼎新创英光电有限公司和“星星点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前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武汉鼎新创英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9号武汉鼎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
原告孙前前诉被告武汉鼎新创英光电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孙前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前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前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前前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