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奇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叶胜乔,股东:沙宇、叶胜乔,经营范围为:服装设计、开发、加工、生产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奇美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蜜思罗雅”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蜜思罗雅”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卜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奇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8号楼。注册号420102000030760。
法定代表人:叶胜乔。
被告:武汉城市风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14)。注册号420100000019638。
法定代表人:胡香九。
原告卜莎与被告武汉奇美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城市风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卜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莎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雅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