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25执420号
裁判日期:2016-11-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兴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琦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2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平,总经理。
文琦莉与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琦莉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在房产、国土、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琦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爱伦娜服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琦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