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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30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2016-06-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芮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晓宁,女,××××年××月××日生,汉族,芮城县×××,农民。

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飞。
  住址:×××。
  被告:任飞,男,××××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宁与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任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薛 莉

  • 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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