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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2016-06-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4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股东:丁雪苹、雷尊鑫、杨蓉、羊艳、马晓东,经营范围为: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箱、包零售;服装零售;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皮箱、包(袋)制造;鞋和皮革修理;毛皮服装加工;机织服装制造;其他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箱、包批发;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服装批发;皮革服装制造。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卡仙奴”第18类手提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和“卡仙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超,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磊,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

原告赵超诉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卡先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永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卡先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超诉称:赵超于2015年3月26日同卡先奴公司签署《经销协议书》,合同约定赵超支付3万元投资款加盟卡先奴公司SASONAO品牌,取得授权区域经营。卡先奴公司在全额收到赵超支付的投资款后,赵超合计获赠卡先奴公司赠送的市值3万元2.5折的货品(可自选)和市值11000的设备辅料用品等,同时约定赵超任期能进货为2折(特价品与促销品除外)。合同签署后,赵超于2015年3月26日支付投资款3万元,保证金1万元,于2015年4月2日支付订货款2万元。但当赵超收到卡先奴公司发送的货品和货品清单后发现,原约定卡先奴公司赠送3万元2.5折的货品,卡先奴公司则是按照原价(吊牌价)发货,被解释为赠送7500元货品,原约定按2折计算的货品,卡先奴公司一律按照3.5折计算,同时陪送货品中同款衣服吊挂不同价牌、货品污渍等作假和质量问题。赵超在发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后,及时同卡先奴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为何不按照双方履行合同,卡先奴公司告知已经不归其负责,其无能为力,后又告知再次订货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赵超又多次同卡先奴公司联系协商处理事宜,卡先奴公司均予以推托不接待对赵超反映问题置之不理,后续赵超也未在订货。

赵超认为卡先奴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其以虚假加盟条件骗取赵超加盟获取非法利益,存在明显的商业欺诈,造成赵超经营出现问题,已经给赵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继续与卡先奴公司合作,因此赵超要求解除同卡先奴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卡先奴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为维护赵超的合法权益,现赵超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赵超与卡先奴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签署的《经销协议书》于2015年7月10日解除;2、判令卡先奴公司返还赵超已支付的投资款3万元、货款12875.65(已售部分相应抵扣)、保证金1万元;3、判令卡先奴公司赔偿赵超装修损失73100元、租金45000元;4、判令卡先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卡先奴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赵超、卡先奴公司双方签订《经销协议书》,合同约定赵超向卡先奴公司申请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区开设SASONAO品牌经销店,级别时尚店。赵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卡先奴公司支付投资款3万元方能取得此区域的经营权。赵超于签约时间向卡先奴公司支付市场保证金1万元,赵超正常履行合约,并能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妥善安排好消费者,若无消费者投诉退赔,卡先奴公司则在合作结束后三个月后将保证金无息退还赵超。卡先奴公司收到3万元投资款后,赵超可获得卡先奴公司赠送的市值3万元2.5折的货物(可自选)和市值11000元的设备辅料用品等。赵超经营期内滞销产品,在无污染、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卡先奴公司100%负责按原价调换。赵超确定最终经营店址,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卡先奴公司并有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和开业。卡先奴公司基于自身判断可以提出更改地址意见。若赵超未根据卡先奴公司的意见重新选址从而导致经营亏损,一切后果均由赵超自行承担。赵超中途解约,需要退还卡先奴公司首期所赠送产品、物料及已经报销的装修费、赵超累积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卡先奴公司按进货额的10%返还装修费,返还至15000元为止。款返还完毕后,赵超累积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卡先奴公司按进货额的10%返还投资款,返至3万元为止。赵超除首次赠送货品外的进货额称为二次进货,每月进货额不得少于3000元,否则不享受经销商的换货制度。若连续三个月没有进货,且无任何特殊原因及时书面说明,则视赵超自动放弃经销权资格,卡先奴公司无条件终止合同,取消赵超的经营权,合同终止后,赵超必须归还卡先奴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书并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35日止。另手写备注确定赵超后期进货为2折(特价品与促销品除外),合同总金额4万元(含保证金1万元),所有的产品100%无条件换货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卡先奴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收据确定收取赵超服装款3万元及市场保证金1万元。2015年4月2日赵超再支付款项2万元给卡先奴公司。2015年3月27日,卡先奴公司向赵超发送没有折扣货物价值29565元合计95件;3月28日发送1件389元、配件250个和熨斗1个价值666元;2015年4月2日再发送货物119件零售价36161元,折扣3.5折计12656.35元;4月3日发送26件零售价12748元,折扣2.5折共3187元;4月11日发送货物41件零售价11939元,折扣3.5折共4178.65元。

庭审时,赵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自2015年3月30日至6月28日间与卡先奴公司间的电话信息,主要针对当时所付3万元进货均为吊牌价而非折后价,后期进货约定为2折,但均按3.5折计价发货,以返点计算,店铺一天不开张损失1500元;发送衣服出现烂的,吊牌非统一价格;2、2015年3月17日赵超与宁乡知名度广告有限公司(下简称宁乡公司)间签订的卡仙奴门面装修合同书,工程地点宁乡人民中路17号,工程造价71300元,于2015年4月5日竣工。其中包括吊顶4700元、墙壁装修36000元、招牌8500元、杂屋间6500元、隔墙2600元、灯饰8800元、地板6000元、布线3100元。2015年3月27日、4月10日宁乡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赵超合计工程装修款共71300元;3、2014年3月28日的铺面承租合同,约定赵超承租宁乡县人民中路17号铺面,租期五年,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租金12万8元。4月17日赵超支付租金128000元;4、图片多张,包括装修期间、装修好并货物上架、衣物污损、衣物破损、合格证确定品牌CASONAO;5、2015年3月26日加盖卡先奴公司印章的卡仙奴(CasinoCiao)品牌授权书由卡先奴公司授权赵超在湖南宁乡使用其公司持有CasinoCiao(卡仙奴)品牌和商标,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6、2015年6月30日的圆通速递邮件,收件人广州卡仙奴皮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233号1604房。

本院认为:赵超与卡先奴公司所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上述协议所确定的授予品牌为CASONAO,而卡先奴公司向赵超所出具的授权品牌则为卡仙奴(CasinoCiao)品牌,但卡先奴公司却未向本院提供其为卡仙奴(CasinoCiao)品牌部经销商的相关证据,且上述两个品牌均属于不同品牌,合同约定授予品牌及卡仙奴(CasinoCiao)品牌同时使用和货物发送,在此卡先奴公司的发货与授权不相一致。

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约定“卡先奴公司全额收到赵超支付的投资款后,赵超可获得赠送价值3万元2.5折的货物和市值11000元的设备辅料用品”,但在赵超支付3万元投资款及1万元保证金后,仅收取卡先奴公司按确定的零售价(未按2.5折扣)货物29565元,而在2015年4月2日汇付2万元购货款满足上述协议约定进货达到2万元时,未返还赵超投资装修款15000元。另上述协议手写备注明确赵超后期进货为2折,但卡先奴公司却以3.5折扣予以供货,为此赵超已多次提出异议,而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卡先奴公司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相应的折扣及返还款项或以物抵款,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卡先奴公司,据此赵超于2015年7月10日向卡先奴公司寄送告知函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基于卡先奴公司所授予的品牌与合同约定的品牌不相一致,且卡先奴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据此赵超请求卡先奴公司返还投资款3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及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应当指出,赵超收取卡先奴公司的货物应全部返还,不能返还的按价赔偿。基于赵超自行盘点确定已售出货物部分,尚未出售货物价值12875.65元属于2万元货款部分,而涉及首批货物价值29565元也一并返还,否则按价赔偿。基于卡先奴公司未予请求,本案不作处理。对于赵超诉请的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问题,基于赵超已提供证据表明已对承租场地进行了实质性装修,但未向卡先奴公司提出装修要求或应该公司要求装修,也未提供装修发票,并使用了3个月,据此本院酌情核定该部分装修损失卡先奴公司应予赔偿5万元。涉及租金损失问题,由于赵超已使用了上述装修商铺,而其所提供的承租合同并未经相关部门备案,不足以确定实际承租价格,且其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有违一般承租方式月缴租金,且赵超在实际使用销售货物中得到收益或租约未满时可另行销售其他货物,或继续使用上述装修物,据此该部分租金不应作为损失赔偿,赵超对此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卡先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超与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5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超投资款3万元、保证金1万元及货款12875.65元;
  三、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超损失5万元;
  四、驳回原告赵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温 德
人民陪审员  杨 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
书 记 员  罗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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