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2017-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5座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培”第3635293号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玉溪华培外语实验学校,而非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5月13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长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喻望星。
原告李长海(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19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损失1000元及利息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网页设计、维护、更新等,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已交纳加盟费1980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即失去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址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但实际经营地址在洪山区阜城大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称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武汉市洪山区阜城大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其工商注册地址显示,其办公地点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该地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华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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