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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2017-04-0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00号之壹汇创意产业园C4栋二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邹赤东,股东:黄磊、邹赤东,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工艺品批发;软件服务;办公设备批发;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具批发;服装批发;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注册“浩客正品”第1780970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11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浩客正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邹赤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先,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加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加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判决网加网公司无需赔偿陈国先损失151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陈国先承担。事实和理由:网加网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其不存在违约事实,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加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显然有不当之处。侵害了网加网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国先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网加网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

陈国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网加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陈国先的损失15100元,及误工费、路费损失8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国先提供了一份于2015年12月10日通过传真与网加网公司签订的《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网,提供技术服务,商城中文名为—,顶级国际域名为—,陈国先将独立运营此商城;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提供从业务咨询到培训,从网站使用到网络营销技术指导;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推荐和上传商品,陈国先有权运营或代理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制作的商城网站;网加网公司与陈国先的合作期限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陈国先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网加网公司申请续约,网加网公司应优先免费为陈国先办理;合同期满后,网加网公司将收取技术维护费每年600元;陈国先享有经营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陈国先对自己的网店拥有独立的运营权;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提供技术支持,陈国先需向网加网公司缴纳域名、空间、服务器、设计、装饰、机房、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5120元,(注:以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除600元/年维护费外),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提供相应综合商城网站;本协议一经签订,陈国先必须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全款给网加网公司;陈国先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陈国先所有,网加网公司不参与分成;陈国先给网加网公司推荐合作客户,合作后网加网公司将服务费的20%以现金的形式返利给陈国先;陈国先销售网加网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额每满10万元可获得网加网公司返利6000元(合作费返完为止);网加网公司向陈国先提供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及网店的维护工作;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退出,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经济赔偿。上述合同另手写:合作期满后,若陈国先不回本,退还技术费。网加网公司对上述合同质证认为,网加网公司与陈国先确实是通过传真签订了合同,但对合同的内容不予确认,同时上述合同其中有一段为手写,是陈国先自行添加的。此后,陈国先向网加网公司支付了15120元费用。

2015年12月,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在网络上开设了名称为完美商城的网店,并交付陈国先使用。后该网店无法运营。

庭审中,网加网公司当庭演示登录涉案网店网址,网页显示网店名称为完美生活。对此陈国先认为,其网页显示的内容与陈国先设立的网店不符。为此原审法院限期网加网公司提供涉案网店仍可运营的相关证据。网加网公司在原审法院限期届满后提供了一张网页截图,截图仅显示有完美商城名称。

另,庭审中,网加网公司确认曾与陈国先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过协议,但并非本案陈国先提供的《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陈国先拟证明其无法进入网店,与网加网公司方技术人员进行联系,提供了QQ聊天记录。网加网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并表示网加网公司并没有聊天记录中的技术人员。

原审法院认为:网加网公司对陈国先提供的《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予以否认,但又确认曾与陈国先通过传真方式签订过协议,却又未能提供与陈国先签订的相关合同,因此,网加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对陈国先提供的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根据协议约定“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网,提供技术服务。”但通过庭审当庭登录涉案网店网址,网页显示网店名称为完美生活,与陈国先网店名称及内容明显不符。虽然网加网公司庭后提供了网页截图,截图名称显示为完美商城,但该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退一步说,该证据没有显示截图的时间及其他内容,因此无法证明涉案的网店在合同期内持续正常运营的事实。结合庭审演示,可充分说明陈国先的网店无法持续运营,网加网公司亦未对陈国先的网店进行技术服务和维护,因此网加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陈国先为设立网店,向网加网公司支付了15120元费用,但网店无法运营,因此陈国先请求网加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51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陈国先请求网加网公司赔偿误工费、路费损失80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网加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国先损失15100元。二、驳回陈国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陈国先负担131元,网加网公司负担247元。

经审理查明,网加网公司与陈国先的合作期限应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2015年12月,网加网公司为陈国先在网络上开设了网店,但名称未定。除此之外,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陈国先提供的《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条款中共有四处手写内容,前三处均有加盖网加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第四处“合作期满半年后,若乙方不回本,退还技术费”未加盖网加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2.1乙方权利部分约定,“甲方上市后,合作级别达到钻石VIP者,可获得60万期权股;合作级别达到至尊020者,可获得100万期权股”。

陈国先原审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5-2110:02不要默认的人生:“这个破问题问了三天,不打开的话就写明不打开,我清楚后就再不会问这个问题”。技术:“那你别问了”。不要默认的人生:“那你写清楚”。技术:“什么写青春(清楚)”。不要默认的人生:“写明打不开”。5-2209:23不要默认的人生:“不打开网址发不打开几个字来”。……不要默认的人生:“升级是不是要钱?”。技术:“升级是要补差价的”。不要默认的人生:“多少”。不要默认的人生:“看你升级到什么级别的”,“钻石vip的是29800”,“至尊版是39800”。陈国先称其网名为“不要默认的人生”,“技术”是网加网公司的员工,网加网公司对QQ聊天记录的内容及对话人员的身份均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开庭,网加网公司当庭打开陈国先提供的网址,可以打开涉案网站。陈国先主张网站显示的内容与其以前的网站内容不一致且网站名称也不同,网站名称应该是完美商城,现在打开的名称是完美生活。

再查明,《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3.2甲方义务部分约定,“(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培训、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网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国先原审主张网加网公司应向其退款的理由有二,一是合同写明半年不回本就应退还费用,二是网加网公司将网店关闭且要求其继续交纳费用才可继续经营。陈国先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一个问题。陈国先提供的《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上虽然有“合作期满半年后,若乙方不回本,退还技术费”的手写内容,但该手写部分并未加盖网加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明显不同于《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上其他手写内容,网加网公司亦不予确认,故陈国先不能证明上述内容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其以半年未回本为由要求网加网公司退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陈国先原审提供了QQ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实其无法进入网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话一方为网加网公司的技术人员,且陈国先提供的QQ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从现有内容来看,也反映不出存在的问题具体是什么,也并未得到技术人员的确认,不能证实网加网公司关闭了涉案网站。根据《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作级别达到钻石VIP或至尊版时乙方可以享受更多的权利,反映出钻石VIP以及至尊版是不同于普通版的升级版,因此即使技术人员曾提出升级需要费用,也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其次,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开庭,网加网公司当庭打开陈国先提供的网址,可以打开网站。《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并未约定网站的具体名称,陈国先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使用的网站内容,故原审法院认定当庭打开的网站名称及内容与陈国先网站明显不符,缺乏事实依据。陈国先主张网加网公司将网店关闭且要求其继续交纳费用才可继续经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约定,网加网公司有义务在整个合作期限内提供技术维护服务,而网加网公司主张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是陈国先在使用网站过程中遇到问题联系网加网公司进行维护,陈国先在合作期限尚未届满前就提起诉讼,故网加网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合作期限后半段的技术维护服务。且协议还约定网加网公司有义务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包括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培训、市场营销等方面,网加网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上述义务。网加网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向陈国先退还部分款项,但鉴于网加网公司已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制作网站的主要义务,本院酌情判令网加网公司向陈国先退还5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网加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陈国先退还费用5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陈国先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上诉人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元,被上诉人陈国先负担2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由上诉人广州网加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被上诉人陈国先负担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莫 芳
审 判 员 汤 瑞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泳筠
书 记 员 莫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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