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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2015-06-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8层806,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韩冬,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注册“开心社区”第35类广告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7月14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和“开心社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建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科技大厦601D。
  法定代表人韩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建明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美吉和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58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5年6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建明、被上诉人美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建明一审起诉称:2013年我受美吉和公司加盟招商宣传的影响,于同年11月份来京。经美吉和公司积极的引诱,致使我作出错误的决定,与之签订了一份《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后又受让了一份合同,美吉和公司收取了我两份费用。加盟后我逐步发现美吉和公司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欺诈,给我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美吉和公司返还我加盟费63880元(其中江宁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为33800元,诸城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为30080元);2、撤销与美吉和公司签订的江宁开心社区合作协议及我从案外人宋华超处转让而来的诸城开心社区合作协议;3、美吉和公司赔偿我交通费2838元、餐饮费2640元、购买电动车费用1710元、办公设施费用1020元、转让费14000元、公证费2000元,以上共计24208元。

美吉和公司一审辩称:本案涉及的协议书并非特许经营合同;我公司并没有欺骗孙建明,且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为孙建明注册域名、进行百度推广、开放应用客户端、进行技术指导等。综上,不同意孙建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鉴于孙建明从案外人宋华超处转让而来的有关诸城开心社区的合作协议还涉及转让方,孙建明主张的欺诈是否涉及转让方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查明,属于单独的合同关系,与江宁区的合同属于不同诉讼标的,难以在一案中一并进行审理。经本院多次释明,孙建明坚持不分案,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仅对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就江苏南京江宁区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进行判断,对于诸城开心社区合作协议,孙建明可另案起诉处理,本案不宜一并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述合同的定性与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分别作如下分析:

一、有关合同的定性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就是企业作为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以合同形式授予被特许主体使用,并向其收取相应使用费的合同行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不仅要有经营资源的授予,而且要有统一的经营模式。本案中,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就江苏南京江宁区所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美吉和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域名注册,网站的建立,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网络推广和营销方案;协议书还明确约定在有效期内,除依据协议的明确规定或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志。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用于任何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可见合同中并没有经营性资源和经营模式许可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尽管南京江宁社区网站上有开心社区的相关广告和链接,网页下方有版权归属美吉和公司的字样,但南京江宁社区网站有独立的域名,网站在运营中没有使用美吉和公司经营性资源,不具备相同标识等统一的外部特征,亦不是对美吉和公司经营模式的复制。至于网页下方“版权归属”的字样亦仅是对网页著作权归属的一个说明,也正是因为网页著作权均归美吉和公司所有,所以南京江宁社区网站与案外诸城民商网站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综上,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就江苏南京江宁区所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并非特许经营合同。

二、有关合同效力问题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是,对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一方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宣传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合同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足以导致相对方因欺诈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否则无权撤销合同。

本案中,孙建明主张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孙建明主张欺诈的依据为美吉和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徐笑的邮件、三份价格不一的合作协议书及28商机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第一,对于美吉和公司开心社区网站上拥有清华、北大高端资源的相关宣传,尽管美吉和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的真实性,但也没有证据表明此类宣传将严重影响合同相对方的订约意愿。第二,对于徐笑邮件中有关收入介绍的宣传,仅是对利润回报的一种假设,并没有具体的利润回报承诺,不足以影响孙建明的订约意愿。第三,对于价格不一的合作协议书,因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美吉和公司没有义务与所有相对方订立合同时都按同一价格签约,也没有证据证明价格的差异足以影响孙建明的订约意愿。第四,对于28商机网上的宣传内容,首先,没有证据证明28商机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由美吉和公司所发布;其次,尽管28商机网上的部分宣传内容有夸大成分,但并不足以影响订约的意愿。综上,根据孙建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美吉和公司提供的信息或夸大的宣传内容足以导致孙建明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故不能认定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鉴于经一审法院多次对合同效力问题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进行释明,但孙建明坚持认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而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还应指出的是,针对孙建明的诉讼请求,本案仅根据现有证据就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关于江苏南京江宁区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效力进行判断,没有涉及费用返还,故在本案中不需要对美吉和公司提出的对孙建明所交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与此同时,孙建明如果认为美吉和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就合同履行还是解除相关问题另行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建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建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涉案协议书的性质认定错误,本案涉案协议书并非技术合同,而是特许经营合同。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美吉和公司不构成欺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美吉和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徐笑的邮件、三份价格不一的合作协议书及28商机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均能证实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

被上诉人美吉和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并答辩称:本案涉案协议书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技术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于涉案协议书的效力,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我公司并没有欺骗孙建明,且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为孙建明注册域名、进行百度推广、开放应用客户端、进行技术指导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11月5日,孙建明(乙方)与美吉和公司(甲方)签订《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双方合作内容为:甲方利用其技术优势协助乙方设立、经营独立的地方社区门户服务网站,合作区域为江苏南京江宁区;乙方网站与甲方自有的营销网站有机衔接。同时甲方为乙方提供从业务咨询到培训,从网站使用到网络营销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并统筹相关的广告宣传等。继而甲方为乙方提供域名注册、社区平台搭建、技术支持、平台使用培训。合作期限从2013年11月5日到2014年11月4日。双方的合作事项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域名注册,网站的建立,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网络推广和营销方案等;乙方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甲方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33800元。乙方可通过银行汇款交付或当面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合作款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社区门户网站平台的建设、解析域名、交付网站后台。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约定的支持和服务,具体包括:(1)设立专职客服人员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2)甲方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构建乙方独立网站,提供服务器,宽带和空间,提供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的全程技术支持和网站维护,提供宣传方面的相关指导,负责解答订单和客户的产品咨询问题。(3)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产品营销等方面),有对乙方考核的权利。(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虚假产品、负面消息、客户投诉等)。(5)甲方有义务对系统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在网站建设的时候,甲方会在乙方网站里通过添加关键字的方式不定期优化网站。(6)甲方有权核实或调查乙方有关业务的数据,监督并制止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7)甲方有权在乙方网站内添加广告,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投放广告的收益。在协议有效期内,除依据协议的明确规定或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志。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用于任何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013年7月10日,美吉和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宋华超(乙方)就诸城开心社区签订协议书。2013年11月15日,宋华超将诸城开心社区转让给孙建明。2013年11月24日,美吉和公司签订协议,对上述转让表示同意。

二、有关合同履行情况

为了证明协议履行情况,孙建明提交了一张33800元的收据和一张30800元的收据。其中33800元收据上注明的是南京江宁社区网站服务费,30800元收据上注明的是诸城民商网社区网站服务费,两张收据上都盖有美吉和公司的章。美吉和公司不认可上述收据的真实性,并要求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13年7月12日,美吉和公司就诸城开心社区给孙建明颁发了授权证书,授权证书授权孙建明在山东省诸城市负责诸城民商网网站当地市场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2日。后美吉和公司就南京市江宁区开心社区给孙建明颁发授权证书,授权孙建明在南京市江宁区负责南京江宁社区网站当地市场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颁证日期载明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书上均有“开心社区”、“kaixinshequ.com”字样,“开心社区”字样旁均有相同的一个图形符号。

美吉和公司为了证明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与qq群文件中的培训文件。根据上述材料,诸城民商网的域名为zhuchengms.com,南京江宁社区的域名为njjnsq.com。诸城民商网与南京江宁社区均有“开心社区‘开心服务宝’产品上线啦”和“请一起来帮助开心社区变得更好”的广告。其中南京江宁社区网页首页下方有“开心社区kaixinshequ.com中国首家数字化便民服务社区网”的字样,字样左方有美吉和公司给孙建明授权书中的开心社区图形符号,而诸城民商网网页上没有上述字样和图形。但诸城民商网与南京江宁社区网站基本结构相似,两个网站网页下方均有版权归属美吉和公司所有的字样。孙建明认可上述网站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但认为qq群文件中的培训材料不具实用性。

三、孙建明主张欺诈的依据

孙建明提交的开心社区(kaixinshequ.com)网站打印件公司简介中包括“拥清华、北大高端资源,与搜狐、网易比邻而居”的介绍。具体内容为:“开心社区是美吉和公司旗下一款社区门户服务平台产品,是中国领先的网络社区平台服务商。企业拥有多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团队,其中包含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推广部、产品部等。公司位于朝阳区凯旋城。经过多年运营,公司打造旗下品牌:开心社区创建于2012年底,其建站理念就是:本土化社区、以便民为主的信息交互平台,口号是‘开心社区我的邻居’,现架设有‘资讯系统’、‘分类系统’、‘商家系统’、‘论坛系统’、‘房产系统’、‘二手交易系统’、‘团购系统’、‘商城系统’、‘游戏系统’、‘广告联盟’、‘服务信息系统’十一大系统,是集便民信息发布、最新活动分享、生活经验传授、情感交流等于一身的大型综合社区门户,为广大网络创业者提供专业的网络创业技术,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自由分享的社区网络服务平台,由此我们与大量创业者及本地社区用户,建立了一个庞大网络帝国。公司诚邀想在互联网领域创造新天地的人群一起合作,整合资源,共同分享服务本地社区化的网络新技术,打造中国本地社区门户第一品牌,共同实现社会责任。”其中,孙建明认为上述网页中美吉和公司宣传的其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关系构成虚假宣传。美吉和公司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表示认可。

孙建明还提交了徐笑于2013年11月3日给其发送的qq邮件。孙建明称正是看了这个邮件,他才与美吉和公司签订了协议。徐笑在邮件中作如下介绍:“首先,您跟公司合作,公司提供以下四点:1、建立一个属于你自己的强大的领先的地方社区门户平台。2、打造独特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商业盈利模式。3、提供全面的运营指导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4、拥有一个可增值,可持续发展事业。”邮件中还包括如下内容:“现在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电脑,人也都变懒了,如果在家就能搜索到身边全部的商品及服务信息,而且是有图有真相,不但能看到产品,还能看到店家的位置,装修,特色等,这样就不用很盲目的出门挨家挨户的去找,网上看好了,直接过去就可以,很方便。如果不愿意过去,跟商家联系一下,很快就能够送到,因为就在你们本地。……反过来讲,商家也非常愿意去上面展示,因为这个平台就是属于当地的,当地的商家的客户基本都是在当地附近的。……那你算算你们当地有多少商家,全都是你的客户。都能看见,还不用花时间去找。一般的县城至少有上万家,当然不可能全部都做,前期你可以收他们便宜点,一年就收300,500。按20%的比例,都有1000家了。1000×300都30万了。第二年,他们是不是还要续费,你就不只是收300500了,因为一年的时间你网站在当地都知道了。其他没有做的都会主动找你做收录,做广告,到时候你在家等电话,坐着都能收钱。而且慢慢商家多了,都想排到前面,那你就可以做竞价了……而这个只是你前期一个版块的收入,我们有好多个版块……你知道你如果现在做才投资多少钱吗?回报率是很高的。”孙建明称邮件中关于收入的介绍构成虚假宣传。美吉和公司认可徐笑为该公司员工,但同时称不能确认邮箱为徐笑所有,故无法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孙建明为证明各协议书价格不一致,美吉和公司构成价格欺诈。另提交了案外人孙成章与美吉和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所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孙成章与美吉和公司的合作区域为山东日照东港区,合作期限自2013年11月24日到2014年11月23日,合作费用为30800元。该协议书其他条款与2013年11月5日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所签订协议书相同。

2014年4月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经孙建明申请,对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2916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ite.28.com,进入28商机网网站首页。在28商机网首页输入“开心社”,搜索相关结果。点击“开心社区”图片链接,进入开心社区宣传页面。项目介绍为:“网络信息能够让人们非常快速的了解现在的市场发展,为我们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因此,社区网络门户就成为了现在的市场上一个相当有发展前景的好项目。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已经在我们现在的市场上建立了一个相当成熟的发展体系,为消费者的生活创造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惊喜。多元化的市场发展更是让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成为了很多人值得把握的创业机会。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为人们的生活真正的带来便利。”点击“招商主页”、“项目动态”、“相关信息”等栏目,有如下宣传内容:“政府支持,街道办事处认可老百姓喜闻乐见,众商家上门送钱”、“五星级的扶持,比你单干节省成本至少10万元,风险降低80%;专业才是王牌,技术专家24小时提供在线支持,不懂技术一样挣钱;经验就是保证,运营专家365天无休全力扶持,没经验照样挣钱;视觉刺激需求,设计专家均有5年以上经验,多点推广有保障”、“开心社区以‘低投入、高回报’的前提面向全国诚招地方站长!没资金、没经验、没学历、没技术、没资源……这一切都没关系!”、“奉行‘0’门槛经营,造富最广泛创业人群!”、“开心社区宏伟的愿景目标——上市!现有风投严阵以待,3年上市,你就是原始股东!”、“投资我们的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是一个回报相当高的选择”、“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是一个非常容易上手的创业项目”、“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好事业”、“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用实力打造一流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开心社区门户网拥有一批来自于清华的精英策划团队和丰富网站、网页制作经验的顶级设计师……”、“门户社区网所独有的8大盈利点,保障了投资者有钱可赚。投资者搭建网站后,将拥有网站广告费、会员费、增值付费、便民服务费、频道经营费、在线交易费、活动回扣费和商家入住费等多达8种盈利方式”。

四、其他情况

孙建明查询域名kaixinshequ.com的创建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域名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美吉和公司对该域名查询信息真实性表示认可。为证明经济损失,孙建明提交了火车票、汽车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发票、餐费收据若干及公证费发票、挂号信函收据、购买电动车的收据。

经一审法院多次对合同效力问题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孙建明坚持在本案中主张对方欺诈,要求撤销其与美吉和公司就江苏南京江宁区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及从案外人宋华超处转让而来的有关诸城开心社区的合作协议,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此外,由于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即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就江苏南京江宁区签订的开心社区合作协议及孙建明从案外人宋华超处转让而来的有关诸城开心社区的合作协议。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还向孙建明多次释明,两个合同关系需要分案处理。但孙建明执意要将两案合并处理。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转让证明、转让协议、网页打印件、收据、电子邮件、授权书、火车票、汽车票、收据、公证书、发票等为证,一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电话联系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对于孙建明提交的QQ群聊天记录,因其仅为网页打印件,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而孙建明又不能提供发言各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且美吉和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亦不认可,故对该聊天记录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孙建明提交的加盟者一览表,因为其仅为标有微站名称的列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辅证,而美吉和公司对该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对于孙建明提交的网络广告截图,因其仅为网页打印件,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且部分截图上甚至没有注明来源,故对广告截图真实性不予采信。对于标有来源的来自28商机网网页打印件、网易数码网页打印件、百度网页面打印件,因均为网页打印件且无法证明上述网页的内容由美吉和公司发布,故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为了证明美吉和公司曾以博爱世纪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数码产品的销售实施骗局,后更换公司名称和地点后再次开展骗局等问题,孙建明提交了365招商网、百度文库、28商机网网页打印件,及相关域名及工商查询信息。由于网页打印件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且孙建明不能证明博爱世纪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美吉和公司的关系,对于上述网页打印件和相关信息查询打印件,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孙建明提交的美吉和公司与马志涛的协议书没有原件,与王景文等人的协议书既不完整,也没有原件,对上述协议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马志涛、王景文的证言,由于证人均×出庭作证,对上述证人证言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过程中,孙建明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有关开心社区网站上的交流群的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美吉和公司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且认为聊天记录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在签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认为,由于网页打印件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且该聊天记录主体身份不能确定,内容亦不能证明美吉和公司在签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孙建明二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打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孙建明及美吉和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一审判决书及本院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涉案协议书的定性及美吉和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从而导致涉案协议书应当被撤销。

一、关于涉案协议书的定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从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签订涉案协议书的名称来看,《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既非技术合同,亦非特许经营合同;从涉案协议书的订立目的来看,美吉和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徐笑的邮件及28商机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均表明,孙建明与美吉和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不仅在于注册一个网站,开发一个网络平台,更是以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为基础,实现合作经营创业。由此可见,涉案协议书并非技术合同。从涉案协议书的主要义务来看,美吉和公司主要负责域名注册,网站的建立,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网络推广和营销方案;从涉案协议书的合同标的来看,协议书并没有经营性资源和经营模式许可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书中约定,在有效期内,除依据协议的明确规定或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志。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用于任何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涉案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来看,网站在运营中没有使用美吉和公司经营性资源,不具备相同标识等统一的外部特征,亦不是对美吉和公司经营模式的复制。尽管南京江宁社区网站上有开心社区的相关广告和链接,网页下方有版权归属美吉和公司的字样,这仅是对网页著作权归属的一个说明,也正是因为网页著作权均归美吉和公司所有,所以南京江宁社区网站与案外诸城民商网站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由此可见,涉案协议书亦非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可知,涉案协议书《开心社区合作协议书》是一份以开心社区门户网品牌加盟项目为基础,实现双方合作经营创业为目的的协议书。

二、关于美吉和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从而导致涉案协议书应当被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孙建明主张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孙建明主张欺诈的依据为美吉和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徐笑的邮件、三份价格不一的合作协议书及28商机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合同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足以导致相对方因欺诈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否则无权撤销合同。换言之,在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时,不仅要有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还应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已证明的事实可知,美吉和公司确实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开心社区网站上拥有清华、北大高端资源的相关宣传的真实性;徐笑邮件中确实做出了相关收入的宣传介绍,但不是具体的利润回报承诺;本案确实存在价格不一的合作协议书;28商机网上的宣传内容确有夸大成分,但是,对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一方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宣传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本案中,根据孙建明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美吉和公司提供的信息或夸大的宣传内容足以导致孙建明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亦没有证据表明此类宣传将严重影响孙建明对合同目的的认识从而错误产生订约意愿,即美吉和公司涉案宣传行为中存在的不实内容与孙建明的缔约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美吉和公司构成欺诈从而导致涉案协议书应当被撤销。

另,孙建明如果认为美吉和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就合同履行还是解除相关问题另行诉讼。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均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孙建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九百元,均由孙建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侯占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卓
书 记 员    周 圆

  • 北京美吉和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8层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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