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28号
裁判日期:2016-01-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2单元2108,而非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506室,法定代表人:朱利兵,股东:朱利涛、朱利兵,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日用品、工艺品、文化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经济贸易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纤璐”第9472031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卓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朱利兵,股东朱利涛、朱利兵,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纤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史春娣,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2单元2108。
法定代表人朱利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三十六元三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美露虹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苏建永执行员王文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