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2016-0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盈。
委托代理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l64号科技大厦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盈为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徐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赵文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