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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初字第05104号

裁判日期:2015-11-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506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防水处理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展柜、手机零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文具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珠宝首饰、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粮食、工艺品、玩具、汽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卉、金属材料、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医疗器械(现一类)维修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婷没有注册“久久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久久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洪伟,男,1977年7月出生。

被告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婷,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嵩,男,1989年1月出生。

原告刘洪伟与被告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伟,被告久久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洪伟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考察,并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搭建返利分销平台网站,由原告独立经营,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网站搭建费用1.8万元。网站域名、网站空间及网站安全等全权由被告负责管理。以后续约每年支付被告800元维护费用。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续签合同。与此同时,被告私自更换了原告网站的源代码,使一个功能强大的、经过几次功能升级的、拥有几十万页面的网站变成了合作之初的样子。更换后的空间是香港的空间,具体多大不清楚,网站打开速度很慢。事后,原告找被告联系,被告表示无法找到之前的网站源代码。后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查清缘由,但没有收到被告回复。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包括搭建费1.8万元,维护费800元,网络推广费10万元,另外,淘宝商品的分类和分享是我自己做的,按工作量计算需要10.7万元,网站维护费4.8万元,还有网络关键词的价值无法估计,合计主张损失30万元。

被告久久网络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公司搭建平台,收取搭建费和维护费,中间更换网络服务器,但是数据没有丢失,网站交给原告以后,他自己更换了一些图片,图片可以找回来,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香港的空间不可能比内地的速度慢,原告是一年没有什么效益,所以找了个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虽然更换了空间,但对于网站的运行和收益没有任何影响,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交纳的800元维护费同意退还,搭建费不同意退还,不同意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审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刘洪伟(乙方)与被告久久网络公司(甲方)签订《久久联合分销平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购物分销平台”,乙方独立运营此购物分销平台的商务经营;甲方授权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经营其购物分销平台的全部商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购物分销平台的网站制作、技术维护及功能更新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甲方为乙方提供久久联合VIP类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技术服务费23800元,以后每年维护费8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预交定金18000元,甲方给予建站运营,剩余5800元,甲方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完善乙方提出网站五代会员系统功能之后补齐,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完善会员系统,乙方不再补齐剩余款项5800元,乙方补齐余款,甲方赠送联想笔记本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洪伟向被告交纳搭建费用18000元。2014年11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久久联合分销平台合作协议》,刘洪伟向久久网络公司缴纳技术服务费800元。后被告久久网络公司更换网络服务器,刘洪伟称更换后给其造成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现原告刘洪伟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作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伟与被告久久网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久久网络公司更换网络服务器,双方产生争议,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考虑合同期限已满,故本院不再予以解除。被告久久网络公司同意退还原告交纳的技术服务费800元,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因更换空间给其造成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退还最初搭建费用,因被告已经履行了搭建网络平台的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洪伟技术服务费八百元。
  二、被告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洪伟经济损失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刘洪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刘洪伟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久久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颖
代理审判员   孙 良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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