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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2016-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天徽大厦C座12层A号,而非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天徽大厦c座12层(省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韩婷婷,股东:韩婷婷、韩秀章,经营范围为:餐饮文化传播策划;餐饮连锁经营服务策划;餐饮项目投资及策划;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设备转让;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设备、食品饮品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尚品宫”第12707071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韩军,而非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韩婷婷、股东韩秀章,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尚品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凤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婷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庆诉被告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庆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庆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凤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朱凤庆负担。

审判员      赵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静

  • 安徽尚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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