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515号
裁判日期:2016-0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原告邓玉霞与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月8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2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邓居诚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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