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2016-0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港瑞大厦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文东,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礼仪服务;烹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厨房用具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东没有注册“布兰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布兰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国昌。
被告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昌与被告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昌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