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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12894号

裁判日期:2015-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子愚,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零配件、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照明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赛宝利”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商标,但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和“赛宝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户上东升济宁市洸河路九九花园三号楼。
  委托代理人崔蒿超,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子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与被告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勇撤回对被告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子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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