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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2013-08-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2901室,而非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9层2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馋包”第8266999号第30类糕点、饺子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济南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馋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凌优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传德,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奇,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优优与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优优撤回对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优优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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