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2014-09-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5层507-1号,法定代表人:冯立勇,股东:程国章、冯立勇,经营范围为:批发:婴儿用品、婴儿车、婴儿床、儿童玩具、自行车、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体育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宜美家”第9604526号第21类家用器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思贝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冯立勇、股东程国章,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和“美宜美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东。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卫。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喜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华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冼文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观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