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2014-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32号慧科大厦五层A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吉祥,经营范围为: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水果、蔬菜、粮油、茶叶;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销售机械设备、厨房用具、家用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疯味派”第30类比萨饼商品商标,但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疯味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32号慧科大厦五层A号。
法定代表人胡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爽。
上诉人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味天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味天堂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味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九元,由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