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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2014-09-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而非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A7栋,法定代表人:徐英,股东:德高实业(中国)有限公司、徐英,经营范围为:生产砂浆;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德高”第14689607号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商标,但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和“德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柱。民事上诉状载明现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系清新县太和镇众兴五金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
  委托代理人:肖大伟、张明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柱(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上诉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预交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柱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黄石柱负担。上诉人黄石柱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清退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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