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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2014-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959品牌招商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永居西里1号楼1门202室,法定代表人:林丽爽,股东:谢艳萍、林丽爽,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销售通信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具、体育用品、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摄影器材;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培训、转让;图文设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计算机系统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丽爽、股东谢艳萍没有注册“成名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成名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党瑞丰。

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居里1号楼1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瑞丰与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瑞丰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党瑞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瑞丰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88元,依法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党瑞丰负担。

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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