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2014-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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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瑞丰。
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居里1号楼1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瑞丰与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瑞丰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党瑞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成名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瑞丰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88元,依法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党瑞丰负担。
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