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2014-10-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1203室,而非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65号汇丰大厦10层1006-1010室,法定代表人:李松,股东:李俊、李松,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餐饮项目投资。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uouo鲜菓”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商标,但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uouo鲜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言,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总经理。

原告陈莹与被告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若有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莹委托代理人许高顺、被告天若有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莹诉称:2014年5月24日,其与天若有情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陈莹在江苏省宿迁市经营UOUO鲜果,并授权使用其商标,同时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20日内,天若有情公司为陈莹免费进行选址并进行商圈评估,若店面无法落实,则全额退款。陈莹依约支付合作费用29800元。但店面选址一直无法落实,致其未开店经营,经多次与天若有情公司沟通,要求退款,天若有情公司均不予理睬。天若有情公司拒不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其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解除其与天若有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天若有情公司返还合作费用298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天若有情公司辩称:1、同意与陈莹解除涉案合同;2、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只是投资合作协议,店面未选址成功的责任不完全在天若有情公司,无证据佐证其未尽到合同义务,全额退款请求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天若有情公司于2014年4月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餐饮项目投资;餐饮文化活动交流策划;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机械设备销售。2014年5月24日陈莹(乙方)与天若有情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同中约定下列相关事项:甲方指定乙方在江苏省宿迁市经营UOUO鲜果,甲方保证乙方在一千米范围内独家经营;关于约定合作店型及费用支付方式,乙方选择合作的店型为创业店,合同总金额29800元,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合作费用29800元。合同约定所有费用需三日内支付完毕,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该指定区域的店面经销商,否则此合作协议无效;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因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已确定了设备与原料的供应关系,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的生产设备、原料、食品制作流程及相关技术资料,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逐步完善乙方的经营管理,有权考核乙方经营人员的素质,以确保UOUO鲜果的经营质量;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使用甲方自行设计制作的图形、宣传海报及相关图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作店面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有权获得甲方的经营策略以及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乙方门面装修、招牌样式应符合甲方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人员服装应与甲方保持统一,不得各行其事;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关于合同期限、续约、终止:本合同为三年,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在该地区享有优先续约权,如有续约,乙方需在合同期满30天前办理续签手续。续约须向甲方缴纳每年2000元整的管理费用及经营辅导费用。合同补充约定,1、签订合同后20日之内,甲方为乙方免费进行店面选址,并进行商圈评估,确保选址方案可行,最终落实店面,若因店面无法落实,店面选址问题,导致无法开店,则必须全额退款,即合同终止;2、技术培训方面,甲方为乙方提供和免费技术培训,保证店面正常盈利。甲方在每月及每季度推出新品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可到总部免费学习。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难疑或经营不佳,甲方应作出整改方案,与乙方解决。4、违约责任:因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设备、原料、食品制作流程及相关技术而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陈莹于2014年5月24日向天若有情公司支付29800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天若有情公司派人去宿迁选址,但选址未落实,其后陈莹要求退款。2014年8月7日陈莹向天若有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据、合作协议书、律师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天若有情公司与陈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根据合同内容,天若有情公司授权陈莹使用其具有的UOUO鲜果技术、设计制作的图像、宣传海报及相关图片等经营资源,陈莹根据天若有情公司规定在经营范围、门面装修、招牌样式、业务指导、人员服装等方面均保持统一,并向天若有情公司缴纳费用,才获准经营UOUO鲜果店,故本案合同应为特许经营合同。天若有情公司与陈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陈莹要求解除合同,天若有情公司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故陈莹要求解除与天若有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店面选址方案应切实可行,若店面无法落实,导致无法开业,则全额退款。天若有情公司虽派人到陈莹处选址,但选址未落实,陈莹未开业经营,并未实际使用天若有情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陈莹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莹与被告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莹加盟费用29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5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被告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赵 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uouo鲜菓运营管理中心
  • 安徽天若有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1203室
  • 官网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65号汇丰大厦10层1006-1010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