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2014-07-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飨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655号第4幢202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785号华贸商务园F座,法定代表人:王海津,股东:张海鹏、何凡、王海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绿化养护,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模具的设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设备租赁,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的零售,纸制品、橡塑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灯具、木材、汽摩配件、木制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建材、金属材料(除专控)、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工艺品、文具用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针纺织品、石材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飨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285830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鸟叔”。3、通过商务部核查,飨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鸟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雪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小薇,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飨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655号第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畅淼,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梅诉被告飨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雪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雪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蔡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波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