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08998号
裁判日期:2014-03-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森垚兄弟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5层504室,法定代表人:李岩,股东:李岩、杨少博,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工艺品、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森垚兄弟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思珂莎”第3类洗发液商品商标,但北京森垚兄弟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思珂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邢凤娇,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慧子,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垚兄弟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一幢16层1902。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邢凤娇诉北京森垚兄弟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凤娇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凤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凤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邢凤娇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