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2015-09-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而非安徽合肥庐阳区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黄胜,股东:黄胜、沈华豹,已于2013年12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虽于2012年1月4日申请注册“博视顿”第10380563号第10类眼科器械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26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和“博视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第,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黄胜,总经理。
被告:黄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诉被告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黄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晓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5元,减半收取为4108元,由原告陈晓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
人民陪审员 薛 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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