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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市监罚(2016)47号

处罚日期:2016-06-29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吊销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D48栋1-3层,法定代表人:何选成,股东:欧阳军、何选成,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注册“童话王国”第17727137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话王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D48栋1-3层,法定代表人:何选成,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自行车、山地车、哩电自行车、智能平衡车、儿童车、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2016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D48栋1-3层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络、话务员形式对该公司及该公司销售的商品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宣传,2016年4月26日经局长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明:2016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8月开始使用的招商加盟推广网站为“315加盟网”,在该公司的宣传网页(网址315.51s57.com/jiameng/tonghuawangguotc/)内容有:“0-16岁,孩子的成长分阶段,每个阶段有着对童车的不同需求,相对于其他产品,童车的消费周期更长,重复消费几率极大,童车市场是一个财富翻倍,赚取儿童财富的行业”、“孩子心中极具有代表性的童车品牌,童话王国不断推陈出新新型、奇幻、炫酷的车型款式,惹市场热潮!”、“童话王国童车十大系列,适合0-16岁儿童年龄段使用,打造童车百变造型时尚,瞬间吸引孩子的目光,让孩子一见钟情,垄断市场。”、“童话王国童车聘请业内益智玩具设计大师,经过上百次的实验和测试,每一个细节与设计都经得起比较和推敲,符合业内玩具品质标准”以上宣传内容是该公司自行编写,相关数据和内容无证明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另查明:该公司2015年8月开通并使用网址为www.atbao88.com,的网站作为公司的官方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有:1、“目前中国人均玩具消费支出(20岁以下)仅约为140元,与美国222美元/人的水平相比,后续提升的空间仍然较大,玩具市场未来还保持10%-15%的较快增长。”2、“聘请国际知名益智玩具设计大师,经过上百次的实验和测试,每一个细节与设计都经得起比较和推敲,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欧洲玩具进口标准,严苛的出厂检验,一切只为保证童话王国童车的高质量”以上广告内容是该公司自行编写发布,相关数据和内容无证明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现在从事童话王国品牌儿童玩具、童车销售项目的招商加盟经营。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于2016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陂市监证(2016)年24号”,要求当事人于2016年5月25日前提供广告发布合同、支付广告费的发票,经营帐册等相关证据材料,对发布广告的费用进行计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提供以上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持照情况;2.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3.《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事实等情况;5.《网络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网上宣传情况;6.《广告合同》1份,证明了当事人宣传收费等情况;7.《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补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提供证据的情况。8.《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宣传等情况。

2016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陂市监罚听告字〔2016〕47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利用公司官网、推广网站发布的:1、“……0-16岁,孩子的成长分阶段,每个阶段有着对童车的不同需求,相对于其他产品,童车的消费周期更长,重复消费几率极大,童车市场是一个财富翻倍,赚取儿童财富的行业”、“孩子心中极具有代表性的童车品牌,童话王国不断推陈出新新型、奇幻、炫酷的车型款式,惹市场热潮!”、“童话王国童车十大系列,适合0-16岁儿童年龄段使用,打造童车百变造型时尚,瞬间吸引孩子的目光,让孩子一见钟情,垄断市场”。2、“目前中国人均玩具消费支出(20岁以下)仅约为140元,与美国222美元/人的水平相比,后续提升的空间仍然较大,玩具市场未来还保持10%-15%的较快增长。……”等广告语,无依据证实其真实性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提供发布违法广告费的支付发票,无法计算其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根据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共引发投诉24起,依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罚款200000元;3、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黄陂区前川百锦街224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童话王国(武汉)运营总部
  • 湖北嘉胜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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