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804号
裁判日期:2017-0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金某。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金某与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的形式向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汉军
审判员 丁华勤
审判员 邬幼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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