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恒之天电子商务雇人吸引我加盟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省恒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9号12号楼3单元17层726号,而非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瀚宇商务,法定代表人:张艳杰,股东:张艳杰、张银龙,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南省恒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艳杰,股东张艳杰、张银龙没有注册“恒之天”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省恒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恒之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016年3月7日左右,我通过一个网络交友软件认识了一名女生,是她介绍我加盟恒之天电子商务的。因为之前没开过淘宝店铺,所以懵懵懂懂地加了恒之天电子商务的客服(QQ:13220*5164[?]),向他咨询。简单咨询后,那个女生一直问我要不要加盟,和她一起做,要是钱不够她帮我先出一部分。

加盟费1700元,我自己在3月8日支付了1100元,交到公司财务(微信:yanrang4*7614[?])的微信里。那名女生帮我垫了600元。后来由于我的支付宝出了问题,和淘宝所绑定的号码不能用,于是我找到客服,问他能不能退钱。他说这是我的问题,不是公司的问题,不能退。之后他让我去银行改号码,支付宝能用之后安排开店。

店铺开好后,那个女生又叫我一起开情侣网店,说这样可以带我赚钱。随后我向恒之天电子商务指导老师咨询,并在2016年3月10日为此又支付了1500元情侣网店模板费。然而费用交齐,恒之天电子商务的态度也变了。指导经营和推广宣传统统不见踪影,从店铺开通到现在,指导老师从来没有教过任何东西,基本没人理。这2600元钱都是借的,现在要一个月一个月地还,我真是后悔,怎么会相信从未见过面的女生的话呢!前几天她还想让我升级店铺,称10天左右就能回本。现在想来,她根本就是恒之天电子商务的人!我在此恳请中诉网(官方网址:www.zsw.org)跟进维权,调查河南省恒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恒之天电子商务佐证材料展示

(律所媒体机构人员,点击这里 申请免费入驻 查看大图)

  • 加盟合同未上传
  • 付款凭证共2张
  • 授权牌匾未上传
  • 配送清单未上传
  • 物流底单未上传
  • 宣传材料未上传
  • 考察费用未上传
  • 开店费用未上传
  • 货品照片未上传
  • 总部照片未上传
  • 聊天截图共9张

恒之天电子商务政府媒体回复

(抄送之后如有回复,点击这里 上传完整材料 查看内容)

@公安部刑侦局 @河南市场监管 @河南税务 @平安中原 @河南网警巡查执法 @河南经侦 @平安郑州 @郑州网警巡查执法 @郑州金水区 @中国市场监管报 @参考消息 @人民法院报 @法制日报 @人民日报 @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河南法治频道 @河南公共频道 @河南电视台 @河南卫视 @东方今报 @河南商报 @河南日报 @大河报 @郑州电视台郑州新闻 @郑州电视台 @郑州法治报道 @郑州日报 @郑州晚报 @郑州晚报财经新闻 @小税咨询


  • @平安中原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河南税务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郑州晚报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平安郑州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河南税务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小税咨询回复:点击这里查看回复并按提示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投诉维权失败
  • 河南省恒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9号12号楼3单元17层726号
  • 官网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瀚宇商务
  • 座机号码:0371-63246268
  • 恒之天电子商务投诉人员名单

    (如果您有相同遭遇,点击这里 发布投诉内容 共同维权)

    徐沁哲 先生 福建省福州市 手机号码:1772***2193 查看联系方式参与集体起诉

    免责声明:投诉内容系投诉人提交发布,仅代表投诉人观点,不代表中诉网立场。本网追踪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和用户提供数据自动生成,投诉过程中提交的各类佐证材料均为投诉人上传公示。对上述内容和材料,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按照投诉规定,投诉内容一经发布只能由投诉人本人删除,中诉网没有权限删除合法的投诉内容,解决投诉务必同时要求投诉人删除投诉内容。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恒之天电子商务雇人吸引我加盟 0.58万元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